留学中介退费的四个阶段:示范文本怎么约定扣除比例
直接结论:教育部、工商总局制定的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(示范文本)》(编号 GF—2016—1002,以下简称“示范文本”)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退费扣除百分比。它把“委托人单方面解约”的退费按服务推进进度分成四个阶段,每个阶段对应一个“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 ___%”的空格,比例由中介和你在签约时填定。除此之外,示范文本还单列了录取未成、签证被拒等其它退费情形。读懂这四阶段和它们的边界,是签合同前判断“钱能不能退、退多少”的前提。
四个阶段分别对应什么服务进度
示范文本第五条第四项约定,在双方都没有违约、委托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时,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按“实际履行的阶段”处理。四个阶段是这样切分的:
- 第一阶段:合同签订后,你还没有提供任何入学申请材料。 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的 ___% 后,余额退还,合同终止。
- 第二阶段:你已经提供了入学申请材料,但受托人尚未向拟申请留学院校或有关外方提交申请、或尚未送交你的材料。 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的 ___% 后,余额退还,合同终止。
- 第三阶段:受托人已经提交申请或送交材料,但留学申请尚未成功。 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的 ___% 后,余额退还,合同终止。
- 第四阶段:留学申请已经成功,但受托人尚未提供办理签证申请服务。 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的 ___% 后,余额退还,合同终止。
四个阶段的递进逻辑很清楚:你退出得越晚、中介已经实际做的工作越多,留给“已提供服务的必要费用”的扣除空间就越大。但注意,示范文本本身只在每条里留了“%”的空格,没有写死数字——它定义的是“按阶段递减退还”的框架,不是一份标价单。
扣除比例写在哪里、由谁填定
这是很多人读示范文本时容易漏的一点:示范文本里的扣除比例不是政府定好的标准值,而是要中介和委托人在签约时协商填进去的空白项。
示范文本的说明第三条写得很明确:相关条款“可进行选择、修改、增补或删减”,但“选择、修改、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不得减轻和免除应当由受托人承担的责任”。也就是说,中介可以在空格里填比例,但填进去的比例不能用来免除它本该承担的责任。
另外,说明第四条明确:“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、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。”这意味着,如果打印文本和手写内容不一致,以你手写确认的数字为准。签合同前,务必看清每一处“%”前面填的是多少、是打印体还是你亲笔改过的。
除单方解约外,还有三种退费情形
把视线从“你主动反悔”移开,示范文本第五条还覆盖了中介没办成、或客观受阻的情况:
- 录取没拿到(第五条第一项): 在双方都没违约时,如果受托人未能协助你在约定的年、月、日前获得任一所约定院校的录取通知书,或者拿到的录取通知书与附件一《院校及专业确认表》载明的申请类型、院校、专业不一致,你提出退款,受托人可以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的 ___%,用来抵扣已提供服务的必要费用,余款在约定的年、月前以约定方式退还。
- 签证被拒(第五条第二项): 申请成功但因你本人原因被拒签,受托人不退还任何费用;因非你本人原因被拒签,则根据拒签原因协商,受托人须将中介服务费中所含办理签证服务的费用全部或部分(具体金额在合同中填定)退还给你。
- 已向院校交的费(第五条第三项): 出现上述签证被拒情形、且你已经向留学院校缴纳费用时,受托人应协助你按院校退款政策索还支付给校方的费用。
这里也要提醒:“留学申请成功”在示范文本里有明确定义——你收到符合约定的任何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(包括有条件录取和无条件录取)即视为成功。这个定义直接决定你落在哪个阶段、适用哪条退费规则。
退费怎么发起、多久到账
流程上,示范文本第五条第五项给了明确时限:出现退费情形的,你可以书面通知受托人;受托人于收到你的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,按合同约定退还。
这带来两个实操提示:一是退费要走“书面通知”,口头说一声不算数,最好留痕;二是起算点是“受托人收到书面通知后”,不是你寄出那天。如果中介以“要走流程”为由长期拖延,这个十五个工作日是合同里写明的硬期限。
退费范围有什么边界
示范文本对“能退什么”划了两条线:
- 只退中介服务费本身。 第五条第五项明确,约定退费范围“仅限于受托人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,不包含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向第三方代缴的费用”。也就是说,你通过中介交给院校的申请费、寄送费、签证费等第三方费用,不在中介退费的责任范围内——这类费用要按第五条第三项,由中介协助你向校方或第三方依其政策索还。
- 第三方费用另走渠道。 不是中介不退,而是不在中介服务费这一笔里退,需要按对应机构的退款政策单独处理。
理解这条边界,能避免把“中介没退我交给学校的钱”误读成中介违约。
签约前你该核对什么
把上面的条款放回签合同的实际顺序,示范文本本身也给了几处签约前的注意点:
- 看清文本性质。 教外〔2016〕84号通知明确,示范文本自 2017年1月1日 起实施,原 GF-2004-1002 同时废止。它是主管部门监督、规范行业的依据,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指导性文本,鼓励中介与消费者依照它签署合同——但它是“示范”而非强制填死每一格。
- 签前要求出示营业执照。 说明第六条:签订合同前,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你出示营业执照。
- 手写内容优先。 如前所述,选择、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,签前逐格核对。
- 合同保存年限。 说明第七条建议,签约的合同文本中介至少保存五年;你这边也建议自己留存一份完整的签字盖章件。
本站的收费边界写在《收费与退费说明》与《签约须知与资质公示》,具体退费比例在签约时按服务阶段书面约定。比较不同中介时,重点看对方合同把四个阶段的扣除比例填成了多少、退费范围是否写清了“仅限中介服务费”。